摘要
法律硕士联考在增设联考(法学)类型后,与传统的法硕联考在考试性质与功能、考试定位、考试内容等方面产生诸多矛盾,联考的类型化仅停留于形式,未能实现分类选拔的目的,亟待实质类型化处理。将联考(非法学)改造为法律职业适应性考试,检验考生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一般能力与潜质,联考(法学)在保持现有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法律专业能力的要求,加大应用法学的考核力度。凡法律硕士报考者,无论专业背景,须无差别地参加法律职业适应性考试,法律硕士(法学)报考者,还须加试法硕联考(法学)。积极探索将法硕联考嵌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新路径。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39-150,共12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研究生入学考试统考科目的改革与实践"(GFA11101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