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八二宪法"实施三十多年来,释宪作为一种社会成本小、较灵活的回应社会变迁的方法成为了学界共识。根据宪法解释研究特点不同总体来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集中于本体论研究,第二阶段研究方向转向回应现实,围绕基本权利保护建立自下而上的释义学,用宪法解释相关技术来解决现实问题。对于宪法解释的本质属性是"个案的"还是"抽象的"理解不同,导致宪法解释层面的研究出现两种方向,一是尊重现有框架,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承担解释宪法的职责;二是在司法适用中解释宪法。在宪法解释制度的设计中,一种混合模式正在兴起,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基础上借鉴多种解释模式,构建适合中国的宪法解释制度。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6年第4期125-132,共8页
Wester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