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具有整体形象特征的合影照片中各个合影人的肖像权如何保护,已经成为了肖像权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纵观我国现今的肖像权制度,一方面只承认单个自然人的肖像权主体地位,"集体"并不是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另一方面立法迟迟未对如何规范肖像的商业化利用做出积极的回应,在肖像商业化利用趋势下产生的集体肖像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形态并未得到立法的明确。因此,面对现实生活中对集体肖像保护的迫切需要,我们必须对集体肖像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寻求合理的民法保护方式。
出处
《理论观察》
2016年第8期87-89,共3页
Theoretic Obser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