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实现形式在全国各地不断涌现与发展。然而这一有效的实现形式,因现行法律缺乏"特殊条文"的规定,在法律解释与司法实践中经常左支右绌。这显然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政策要求存在一定差距,而依靠各地合作社分散探索制定相应的自治规则成本高昂。针对这一问题,有必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法律修改进程,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纳入其规范领域给予明确法律保护,这是目前保护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独特制度优势与推动其健康发展的较为可行的方案。
出处
《探索与争鸣》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89-9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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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土地股份合作制是集体土地所有制重要实现形式--以京郊为例”(14KDB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