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债权人单纯的尾随纠缠索债行为不构成胁迫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裁判要旨】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因为损害国家利益、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或可以撤销,但认定影响合同效力的胁迫,应当同时具备胁迫故意、胁迫行为、违法性以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债权人仅以尾随、纠缠的方式催索债务并不构成胁迫,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合法的权利行使行为。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20期68-70,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 第4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671.
  • 2朱庆育..民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570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