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伴随着人类的生产活动而产生,对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危害巨大。因此,国际社会通过《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三大公约对POPs进行国际法规制,规定各缔约方应减排POPs,控制危险污染物的越境转移,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虽然POPs被纳入公约规制范围,但在有关污染物减排的国际法规则中,减排资金制度、污染监测制度、援助合作制度等方面的建构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对此进行研究并提出可行性的建议可以推动POPs国际法制度的完善,切实推进POPs的减排进程,保护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年第4期137-145,共9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