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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随意延长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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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你好:2014年5月,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与我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20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3000元。工作了3个月后,我觉得自己在试用期间所付出的劳动、创造的效益与所得到的工资之间实在悬殊,故请求公司缩短我的试用期,尽早按3000元支付我工资,但遭公司拒绝,理由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彼此应遵照执行。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5年第5期50-5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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