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不得转让。对于此种特约的效力,一直以来有着物权效果说与债权效果说两种理解。我国判例的观点采物权效果说,并认为违反特约的债权让与绝对无效,不可补正。但是,从《合同法》第79条的立法背景与实际功能来看,禁止特约并不能达到保护债务人的目的。而新近的日本债法改革,从立法论上回归到了债权效果说。在《合同法》第79条的解释上,应当借鉴债权效果说。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69-80,共12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金发[2014]3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