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效益最大化是公诉审查程序所追求的重要价值。我国公诉审查程序配置过于繁杂,案件审查效率低下;部分审查程序的缺失使得案件质量缺乏"过滤器"的过滤。法国预审程序作为介于公诉程序和庭前审查程序之间的"桥梁",应为我国有选择地吸收和借鉴。在批判性借鉴法国预审程序的基础上,将两级预审程序压缩为一级程序并融入我国公诉审查程序中,是一种可行选择。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81-84,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