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的警察职能发轫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尧舜阶段。春秋战国时期,警务工作虽然出现了较为细致的分工,但形成的是军警不分与行司合一的混合形态。中国社会的"蜂窝状"结构形态,自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而基本定型,国家警察的职能也就相应地解剖为朝廷、地方与基层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按照不同的运行机制安排着警务结构。保甲制度通过强制性的集体责任连带关系,实现基层横向的水平监控,大大降低了纵向的垂直监视的成本,从而实现了社会治安秩序的逆向控制。传统中国农耕社会处于一种非竞争的环境中,警务控制借助于低成本的株连方式,通过制度的激励机制,以及熟人社会维持的信用制度,维系着社会秩序的稳定。
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50-55,共6页
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
基金
公安部公安理论与软科学项目"我国公安辅警体系的构建与规范化研究"(2010LLYJSL06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