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共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的部署和顶层设计,更为全面深入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自上而下地铺设开来,这是对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开始的中国司法改革的接续与深化。改革,顾名思义是既"改"又"革":改就是要改变现行司法体制机制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面。革则是要去除积弊,革除职权配置的不当、利益分配的不公、职能成效的低下及不利于司法正义实现的弊端。2014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习近平强调,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改革框架意见》提出了七个方面的政策导向:一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四是完善办案责任制。五是健全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六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七是完善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有鉴于此,我刊特推出本期笔谈,对相关热点问题进行研讨,关注总结司法试点经验,倾听学界不同声音,为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献计献策。栏目主持人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梁玉霞在其论文《司法责任认定标准的二元论》中,提出了以什么标准认定司法责任的问题。她认为司法责任的认定标准,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结果论和过程论两种学说的分歧与对立。结果论者认为,应以案件实体结果的对错作为衡量司法是非的标尺;过程论者则认为检验司法对错的标准只能是司法程序的正当与否而不是案件处理结果的对与错。她主张将结�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03-121,共19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