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我认为,这条规定包含了三层意思:(1)后续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之一,而不是可有可无,无足轻重的,新的内审工作规定特别将它列入主要审计程序,正体现了它的重要性;(2)审计对象应是主要项目。因为根据成本效益关系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对次要的,无重大影响的项目可以不予进行后续审计,不过内审人员必须保证这些项目实在的或潜在的缺陷及相应的风险,不会导致严重影响部门、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3)后续审计的内容是部门、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包括管理者对待审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