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海外引进电视节目模式在国内的热销,引进节目模式联合打造成为了电视产业的竞争新手段。但由于节目模式所涵盖的内容较为广泛,对其性质和范围的定义有些模糊,导致法律对于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与适用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节目模式的保护上,由于其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则可以将其认定为作品,实务上则考虑其特殊性,可以借助影视戏剧的保护形式将其列入戏剧著作、试听著作的范围。在法律实务中,国际国内都较多主张以《著作权法》对其进行保护,文章对此进行分析与探讨。
出处
《科技创业月刊》
2016年第8期58-60,共3页
Journal of Entrepreneurship in Science & Technology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网络文学知识产权综合开发及产业链研究"(项目编号:2015VI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