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与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383条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有限再审原则。其目的是明确法院和检察院对于同一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程序衔接,限制反复申请,解决"终审不终"问题。但是,该原则得以有效运行的关键前提是法院、检察院在实务中对何为"再审的判决、裁定"的认定是统一的。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如何认定再审的裁判没有涉及,为明确该问题的认定标准,本文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再审判决、裁定的情形进行了分析,以期厘清对该问题的认识。必要时也可以通过新的司法解释对该问题进行补充完善。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69-74,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