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互联网正在前所未有地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法律作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工具,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互联网冲击。在刑事领域,2012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多处体现了网络信息化带来的影响。其中,在证据方面,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第一次登上历史舞台。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种类既存在密切联系又存在明显区别,其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需要我们进行更加清楚的认知与分析。
出处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16年第3期258-259,共2页
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