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口供本位主义"和"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造成认罪口供的定罪绝对价值在司法实践中被放大。在新法定证据主义下,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与客体地位混同并存,刑讯逼供顽疾尚存,冤假错案依旧频发,因此亟须对认罪口供的定罪价值重新审视。通过分析认罪口供的独特价值,肯定了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但在面对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时,也难掩其先天缺陷,认罪口供在定罪量刑中并不具有绝对价值。在承认认罪口供相对定罪量刑价值的基础上,肯定其真正的绝对价值在于程序性方面,特别是在保障被告人程序参与、给予裁判法官以心灵慰藉和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方面价值尤为突出。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60-66,共7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供述自愿性保障模式研究"(2015BSCX26)之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