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保:我们是一家化工公司的职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都是在2015年底或2016年2月初之前到期。日前,公司突然宣布:其规章制度及其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原定年底发放的年终奖,将推迟至2016年3月底发放。所有员工在该时间段内,无论是基于什么原因离职,都将视为自动放弃。其实质是出于担心我们因为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也是为了防止一些员工回家过完元旦、春节便不再回来上班,以此逼迫员工留任,规避“招工难”问题。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6年第1期9-9,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