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互联网领域,经营者提供免费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该行为以免费+增值模式和多边平台模式为形式,以消费者在获取免费产品和服务时,实际向经营者支付大量的注意力成本与个人信息成本为实质。经营者可以通过对消费者注意力成本与个人信息成本的锁定与操纵,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制竞争使经营者集中。因此,互联网领域免费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必须重视消费者注意力成本与个人信息成本对市场界定的作用。限制经营者垄断行为的影响,才能保障互联网领域的有序竞争,实现增进消费者福利的目的。
出处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81-86,共6页
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互联网新型不正当行为法律规制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5BFX125)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我国反垄断执法程序完善研究"(项目编号:CYB14069)的中间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