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54年《逮捕拘留条例》就现行犯等紧急情形规定了拘留、扭送制度。但是,由于现行犯观念的缺失,我国刑事拘留制度与实践已经严重异化。为了重建刑事拘留制度作为现行犯紧急处置措施,本文试图立足传统刑事诉讼法学的现行犯观念,对我国拘留、扭送制度的现行规定予以解读,并进而归纳该项制度的体系特征与实践特点:即应从一个纯粹的刑事法问题,转变为关于执法警察现场处置权的行政执法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应对司法实践中日益频发的现行犯现象,立法制度必须从行政执法层面,尽快完善现行犯的紧急应对机制。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48-69,共22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科研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