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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13日前,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时,劳动者是否享有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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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张先生、关女士等10人均系阳江某大酒店(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他们10人与该大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1年1 2月31日到期后不再续订,但该大酒店没有按《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支付他们的生活补助费,且没支付他们在职期间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故张先生等10人向阳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阳江某大酒店支付生活补助费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78215元、加班工资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43726元、带薪年休假工资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2521元,合计334462元。2002年3月28日阳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后,阳江某大酒店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作者 李东
出处 《优越生活》 2003年第9期55-5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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