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再就业宣传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把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全国和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围绕两个政策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