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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一人公司存在的合理性及立法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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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大陆法上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社团性、法人性和其治理结构与一人公司存在冲突。但是在现代中国,一人公司蓬勃发展并广泛存在,与此同时,中国的公司法的态度却是对其避而不谈,或是前后不一。对此,文章认为应对现行的公司法进行修改或是像欧美国家学习制定专门法规来规制这个问题。
作者 陈乐 刘瑜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太原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5期69-7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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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5

  • 1马俊驹,聂德宗.《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比较与重构》,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被引量:1
  • 2黄虹霞.《由公司之意义浅谈“一人公司”之立法拟议》[J].万国法律,2001,(2). 被引量:1
  • 3法国《商事公司法》第65条或1985年7月11日第85—697号法律. 被引量:1
  • 4《公司法》第66条规定. 被引量:1
  • 5虞政平.法人独立责任质疑[J].中国法学,2001(1):126-139. 被引量:69

共引文献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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