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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有调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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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发[2015]99号),津贴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发布的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即行废止。
出处 《四川畜牧兽医》 2016年第2期15-16,共2页 Sichuan Animal & Veterinary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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