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托公司参与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存在对信托财产认识不一且无法实际转移给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设计不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土地用途存在一定的非粮化倾向等问题。应明确土地信托流转符合国家农村总体规划,明确可为信托财产的土地权利,委托人及受益人以农户为主,完善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等,以发挥信托制度在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中的积极作用。
出处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94-98,共5页
Journal of China 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基金
北京市优秀人才基金项目"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法律问题研究"(2013D005003000003)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不动产信托登记法律制度研究"(14SFB5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