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可用税后利润等弥补。然而,对企业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财政部颁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只对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提出了会计处理方法,而对税前利润弥补亏损问题,则没有从性质上和会计处理上作出具体的说明。本文拟就税前弥补亏损的性质和会计处理方法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一、税前弥补亏损的性质准确把握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性质,是进行会计处理的基本前提。税前利润弥补亏损,引起的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的差异。
出处
《财会月刊》
1996年第6期18-19,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