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胡春元同志在《财会月刊》1993年第9期上发表了《新会计制度对国家税收的影响》(简称“胡文”)一文中举例阐述了制造成本法对所得税额的影响。其中“按制造成本法计算的所得税额为:[150×500-(40000+20000)]×33%=4950”是错误的,应为:[150×500-(40000÷200×150+20000)]×33%-8250。与按完全成本法计算的所得税额相比较减少所得税额为:9900-8250=1650,而非“9900-4950=4950”。
出处
《财会月刊(合订本)》
1993年第12期36-37,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