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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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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农业部以(91)财农字第4号印发《关于“八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现摘登如下: 1.根据各类国营农垦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以下财务包干办法:①国营农牧场,一般实行“盈利不交、亏损不补、自负盈亏”的办法。少数盈利较大的,实行“定额上交”的办法。②国营橡胶农场、国营农工商联合企业(经济实体)、农垦部门直属的工、商,交、建企业,实行“定额上交”的办法,其中微利企业,可实行“盈利不交、亏损不补、自负盈亏”的办法。③个别确因自然条件太差,暂时还有亏损的国营农牧场(主要指边境农场),必须限期扭亏。在限期内实行“定额补贴”,或提前拨给一部分亏损补贴,以“亏损措施费”的方式给予扶持。
出处 《武汉财会》 1991年第5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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