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具有低成本、灵活及尊重本人意愿的优点。该制度利用者欠缺或丧失行为能力的特殊性决定了外部监督的必要性。美、英两国立法分别采用私人监督与公权力监督模式。前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隐私,且简单易行,节约司法资源;但在遏制代理权滥用方面收效甚微。后者具有监督全面、监督力度大等优势;又同时具有创设成本高、创设条件苛刻、一定程度上阻碍代理人行为的缺点。相比之下,我国的对应性制度——老年人意定监护更是存在监督缺失之问题,为弥补缺陷,我国宜采取平衡当事人自我决定权与遏制代理权滥用、融私人监督与公权力监督优势于一体的双重监督机制。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37-142,共6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