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采用并不复杂的数理推导即可证明,在常态下,会计师辛辛苦苦算出来的所得税费用其实仅仅通过简单地按照"利润总额×预期适用税率"就可以计算得到。因此,作为所得税会计理论核心的"计税基础"这一概念在逻辑上难以自洽,原因在于"负债的计税基础"这一提法在税法原理上并不成立。美国证券市场上的公认会计原则的制定者借鉴税法用语"计税基准(tax basis)",创设了会计术语"计税基础(tax base)",并将其所指向的对象不恰当地从资产扩展到负债,导致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的定义彼此割裂、截然相反,这是计税基础概念在逻辑上不能自洽的根本原因。因此,会计立法机关应当摒弃递延所得税的会计规则及"计税基础"等失当理念,税收立法机关也不应当轻易采信会计准则中的失当概念。课税基础和计税基准等概念的含义应当在税法中予以清晰界定。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77-82,共6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3FJY00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71272152)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3YJC790223)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研究品牌计划"(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项目编号:10XNI010)项目成果
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学术类)培养项目"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