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9月10日,A县质监局接群众举报,购买的有机肥含量不达标,造成花生减产,该有机肥是A县B公司生产的.举报人于2014年1月18日以每袋9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有机肥10.4吨,使用后剩余3.36吨,肥料外包装标注的有机质含量≥45%,执行标准N Y525-2012.A县质监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核查,在有机肥包装袋内没有发现合格证,并分别对举报人剩余的有机肥和B公司成品仓库中所存的48.29吨有机肥进行了抽样,并将样品送到A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经检验,其有机质含量分别为36%和37%,均低于该产品标注的有机质含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5年第1期21-21,共1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