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定人因错误鉴定而致当事人败诉引发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鉴定人侵权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并将过错限定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设定若干推定条款,同时适当放宽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此外,法律应设置若干前置程序如用尽其他诉讼救济途径、对鉴定意见提出过异议等以及免责事由如申请人不配合鉴定人的鉴定工作等,适度保护鉴定人。最后,鉴定人承担的应当是补充性的赔偿责任,位于法院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后,而且鉴定人责任不应设置最高赔偿限额,否则将有违过错归责原则,并导致过度保护。
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2015年第6期96-99,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