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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辞职权——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性质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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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辞职权是劳动合同立法规定的一项旨在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辞职权性质的不同理解与适用,是学界与实务界争论的一个焦点。基于对劳动合同目的之透视,《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辞职权既是实体性规定,又是程序性规定,这是处理辞职权相关问题的关键。
作者 李雄 田力
出处 《中国劳动》 2015年第12期22-25,共4页 China Labor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平等就业权法律保障制度研究"(13BFX139) 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课题"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法律问题研究"(C LS(2014)C43) 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项目"就业性别歧视与妇女权利保障" 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重点项目"我国法律硕士教育职业化定位与发展进路研究"(2012-XZZD14)的部分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 被引量:1
  •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 被引量:1
  •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 被引量:1
  • 4郭婕.等编,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被引量:2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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