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56岁的扬全美将儿子和前儿媳告上了法庭,向他们索要“带孙费”。老人称儿子儿媳一回家就玩手机,孩子一吵闹就嫌烦,虽然他们没有在经济上啃老,但在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方面存在实际的“家务啃老”行为。最终,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认定被告对两个孩子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而作为奶奶的杨金美则对两个孙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其在儿子儿媳外出期间代为抚养子女且支付了必要的抚养费,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带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