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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休产假女工除名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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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 我是某企业的一名女工,2005年6月休产假时, 单位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将我宣布除名。请问,单位的做法正确吗? 郑莉郑莉同志: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 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06年第3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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