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与大数据环境使得隐私保护"应当"强化的社会期待与司法在实践上"能够"强化保护之间的鸿沟越来越大。互联网传输与运营模式使个人信息管理存在风险,用户对个人信息自我保护的行动意识比较缺乏。大数据具有构建"合成型隐私"的功能,"合成型隐私"导致"使不可辨识"隐私保护传统策略面临无效考验。大数据的融合价值实现可能形成对隐私主体"被遗忘权"的侵犯。对隐私作类型化划分,区别设定其保护规则。"自然型隐私"的法律保护强调注重位序性与制约性的系列原则:以人格尊严与伦理价值作为要件的隐私庇讳原则;以主体不同身份角色与所处境遇确立隐私外延差异原则。"合成型隐私"保护规则应以"维护伦理人的基本尊严"即"人的羞耻感与内心安宁渴求本能"作为标准确立隐私保护必要性。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0期126-130,共5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媒体传播中的隐私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12BXW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