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在传统上主要有两个:民主制度衍生权利和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但在风险社会视阈下,风险信息的公开与交流是环境公众参与的前提,也是环境风险规制的有效手段。因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功能不能仅限于知情权保障,还必须拓展到风险信息交流层面,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除了最大程度公开重大环境风险信息外,还要在环境信息转化、环境信息交流、环境风险信息收集等制度方面进行完善。
出处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5期88-93,共6页
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项目〔CLS(2013D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