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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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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4月12日河北省某制冷设备服务部(简称:承揽方)与北京市某食品经营部(简称:定作方)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承揽方为定作方安装冷库排管,验收标准冷库温度达到-15℃。总价款9500元,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款,排管保修期6个月。同年4月13日承揽方开始安装,4月20日安装完毕,双方进行了口头验收合格。次日冷库温度升高不符合同规定,故定作方要求冷库温度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后再付价款,承揽方索要价款不成,于同年6月30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经仲裁庭查证上述情况属实。
作者 高仲 张平
出处 《北京工商》 1994年第6期21-2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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