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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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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保证采暖用户的正常采暖,维护供暖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锅炉向住宅供暖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暖单位)及其采暖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工作的管理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出处 《北京房地产》 1994年第6期19-20,共2页 Beijing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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