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环境损害赔偿中,环境损害事件不仅会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而且极易导致环境受损地区社会环境治理成本的大幅度提高。在环境损害事件中,为了不将污染者的损害责任转嫁给纳税人,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仅依靠地方财政,同时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也不仅仅在于行政执法,追究企业法律责任等方面,而是应综合运用财政、税收等多种经济手段,建立新型环境损害赔偿财政手段体系,需要实现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发挥财政在环境损害赔偿中的特殊作用,通过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构建地方政府环境风险基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制度体系,从而逐步扭转"企业可以从环境违法行为中获利,环境损害却要由社会公众买单"的不正常现象。
出处
《商业经济》
2015年第9期119-120,152,共3页
Business & Economy
基金
2014年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与立法模式比较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14B006)
2013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学术骨干支持计划项目:二维国际规则在我国国家资产负债表构建中的融合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1253G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