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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制度职能重构:“基本保障”和“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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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新常态下,要突出重围实现公证事业大发展的历史任务,必须对公证职能进行再认识。公证职能应分为“基本法律保障职责”和“专业法律服务功能”两个方面,且是职责和功能的相统一和缺一不可。职责方面强调公证的存在须为政府服务、为民生服务,应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法律环境安全的有力保障,
作者 李勇
出处 《中国公证》 2015年第9期8-11,共4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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