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事会、独立董事与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既存在共性又存在差异。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监督效力低下的客观现实,在我国确有必要从上市公司监督视阈对监事会、独立董事与机构投资者进行制度整合。一方面,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的监督理念;另一方面,应从制度上构建监事会、独立董事与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监督中的对接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升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质量和监督效力。
出处
《理论观察》
2015年第10期80-83,共4页
Theoretic Observation
基金
广东省教育厅2011年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资助课题"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wym11122)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