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商事立法进程不断加快,一系列商事单行法的颁布和实施,表明我国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体系建设已经初具规模。但从商法的价值和理念的层面审视,我国现行商事立法仍存在着科学性不足、总纲性立法缺位和体系化不够等诸多制度缺陷。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构科学的商法制度体系,应当确保商法理念和价值体系的一贯性,强化商事立法结构体系的逻辑性和科学性,注重商法规范体系的系统性与协调性。
出处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5年第10期3-5,共3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