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防控恶犬,监管应有方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某地发布“杀狗令”,该辖区内的野犬、烈性犬、大型犬以及非防疫犬均被纳入捕杀范围,捕杀费用由狗主人承担。消息一出,网友的态度泾渭分明:反对者认为捕杀过于残忍,狗也有生命权;支持者则认为国内“狗患”严重,野犬、烈性犬、大型犬威胁人的安全,理应被捕杀。实际上,遏制恶犬伤人,不在治狗而在治人。
作者 刘文昭
出处 《科学之友》 2015年第10期44-45,共2页 Friend of Science Amateurs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