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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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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我省某市安监局向湖南省安监局发函请示:大型国有企业所属分厂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所属分厂是否可以认定为事故发生单位,并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对此,湖南省安监局组织人员及时地进行了专题研究。
作者 谭德明
出处 《湖南安全与防灾》 2015年第9期44-4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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