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刑罚,但其刑罚设置却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体现为自由刑失衡、财产刑规定不合理以及资格刑缺位等,这显然不能满足当前有效规制保险诈骗犯罪的客观需要。为此,需要通过提高自由刑的幅度、修正罚金刑的设置、增加资格刑的刑种等三个方面对保险诈骗罪的刑罚设置予以完善,从而能够实现罪刑均衡、罚当其罪。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年第4期63-73,共11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金
2014年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风险社会视阈下的涉保险犯罪研究"(2014SJB53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