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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下交付比较研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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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刑诉法首次在立法的层面对“控制下交付”这一特殊侦查措施作出了规定,值得肯定。但何谓“控制下交付”,其操作的具体程序如何?立法尚不具体。实践和理论均有讨论余地。
作者 王静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5年第8期28-29,共2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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