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税体系完善历来是财税体制改革过程中重要内容。在营改增改革不断推进以及着手控制清理地方债务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不但逐渐失去了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而且面临着巨大债务包袱。在地方政府事权不断增多而财政收入下降的今天,财力与事权不相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其势必会影响到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在此背景下,通过重新培育确立地方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收征管体系以及赋予地方一定税收立法权来扩大地方财源,将对进一步完善地方税体系有着重大意义。
出处
《邢台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92-94,共3页
Journal of Xingta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