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
我所在的公司鉴于办公楼租赁合同到期,也为节省房租支出,于近日决定将办公地址由繁华的东城区搬迁至新建的、相对冷静的西城区。由于搬迁后的新址距离我家很远,每月上下班的费用支出,与以前相比至少要增加150元,如果公司不予补偿.无疑意味着我的月收入将减少相应的金额,我曾要求公司给予补偿。可公司却一口拒绝,认为我工作业绩平平,却不能和其他先进员工一样自行克服困难。甚至明确表示,如果我不同意前往,可以自行离职。其也同意在额外支付给我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真的可以拒绝补偿上下班交通费用并解除劳动合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