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亲子关系诉讼中,当无其他证据证明时,则需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履行血缘鉴定协力义务以解明事案。然血缘鉴定协力义务之履行,亦存在发现案件真实与社会伦理维护、当事人名誉权与亲权、父母利益与子女利益之冲突。我国立法规定了亲子关系诉讼中的证据协力义务,但仍显粗疏。血缘鉴定证据协力义务之具体化,应适当扩张证据协力义务之主体范围,审慎进行利益衡量,对特殊困难群体实施鉴定援助,禁止当事人自行委托血缘鉴定,保障证据协力义务人之程序权,还应赋予法官就证据协力义务失当履行之法律效果为多元选择之裁量权。
出处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21-27,共7页
Journal of 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民事恶意诉讼规制机制比较研究>(2013GGJS-150)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民事执行请求权保障机制研究>(2014XFX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