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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由社会保险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可向第三人追偿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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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中已经由社会保险支付的部分,受害人不能重复受偿。如果社会保险机构没有参加案件诉讼的,法院应当向其告知诉讼情况,支持其依法行使追偿权。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支付社会保险机构赔偿相关费用,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作者 王静
出处 《人民司法》 2015年第14期48-52,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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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奚晓明,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37页.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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